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留言板联系我们
关于车辆贬值能否赔偿的代理词
时间:2019-11-08 13:45:09 来源:

关于车辆贬值能否赔偿的代理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关于原告***诉被告***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****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,特指派我担任原告一审的委托代理人,现根据事实与法律,并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,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望合议庭采纳:
被告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,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起诉的车辆贬值费、鉴定费、交通费均为客观存在的直接损失,根据法律的规定,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(一)所谓“车辆贬值损失”,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,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,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所遭受的损失,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。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能够恢复使用,但在安全性、驾驶性能、舒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,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。首先,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,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,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,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;其次,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,属于直接损失,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,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,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,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;最后,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,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,有多少损失应赔偿多少损失,即便是间接损失,也应该予以赔偿。
(二)关于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,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,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,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,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。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06条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”与第117条“损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”的规定,在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,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,财产遭受损害的恢复原状,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,还包括对财产的使用功能、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,当财产的内在价值、功能以及性能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时,侵权行为人应当折价赔偿损失。因此,受损车辆的修理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,受害人要求一并赔偿,于法有据,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(三)原告委托***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作出的车辆贬值鉴定符合法定程序,认定事实正确,鉴定结论依法应当予以采纳。
因此,受损车辆的修理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,受害人要求一并赔偿,于法有据,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代理人:*******事务所
某某人
****年**月**日